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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警示灯

价        格:面议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安徽省合肥市
配送信息:
供应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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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合肥反光材料;合肥道路安全设;合肥安全防护设施;合肥停车场设;合肥反光;合肥车身反光标识;合肥蓄光膜;合肥反光漆;减速带;广角镜;车轮定位器;墙角保护器;PE路锥;橡胶路锥;伸缩路锥;告示牌;快速护栏带;警示分道桶;反光闪光安全衣;阳能诱导标 施工安全警示灯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或停工整改,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标志的;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具设备的;

  (四)不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械、机具、施工用电、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五)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危及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及健康的;

  (六)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

  (七)临街或临近高压线施工不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挪作他用的;

  (十一)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

  (十二)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单和停工通知单后继续冒险作业的;

  (十三)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事故的;

  (十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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